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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纠纷,如何解决更公正高效?
//www.workercn.cn2017-10-10来源: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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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先审查和备案制度可纠正格式合同之不公

  汤维建表示,正是由于快递纠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他解释说,以快递丢失或损坏赔偿为例,快递公司有三种赔偿方法:一是按照快递费的三倍或多倍赔偿;二是按保价数额赔偿,保多少赔多少;三是按实际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方式是由法院判决作出的。按照第三种判法,往往涉及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

  汤维建给记者举了两个案例。博实豪中心委托中通公司邮寄4200元增值税发票,发票在快递途中丢失,法院判决中通公司赔偿300元。法官认为,博实豪中心与中通公司有着长时间业务关系,从未对快件保价,目的是减少公司开支,说明博实豪中心很清楚不保价与保价后果是不一样的,且中通公司的快递运单对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运费的5倍)条款用黑色字体加以注明,说明此条款为双方有效约定,故本案依照未保价快件损失限额赔偿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个案例,原告周某将价值2600元的一只旧花瓶交永顺快递公司速递至其住所,支付了快递费60元,没有保价。周某收到快件打开一看,花瓶已成一堆碎片,周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花瓶损失2600元及运费60元,而永顺坚持按运费的三倍即180元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未保价快件发生损失,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条款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运单上规定,其赔偿不足周某损失的10%,对周某不公平、不合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永顺快递赔偿周某全部损失,返还本次运费,并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从这两个案例即可看出,同样的案子法院判决的结果有很大差别,原因就在于法院对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决,而这在汤维建看来是快递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基于此,汤维建在提案第4条建议为,“建立预防快递纠纷的格式合同事先审查与备案制度”。他举了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实例来说明。京东网站误将一款海尔空调价格标为0元,上海消费者王某以0元价格订购了两台空调,京东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京东认为消费者购买时同意了京东协议管辖,即网上纠纷的管辖地均为北京海淀区法院,这就要求上海消费者来北京应诉,而上海消费者则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上海,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两个管辖依据均在上海,应当在上海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的,应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该格式条款存在对消费者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海淀法院最后判定,被告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浦东法院管辖。汤维建说,如果能对此类格式合同进行预先审查,则可以过滤掉类似的不公平条款,预防许多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防止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可喜的是,今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修订后的《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草案》),其中第27条已采纳了汤维建的这条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汤维建认为,格式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制可以成为范例,对其他行业格式合同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完善我国的格式合同制度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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