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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人生四次重要选择让我以刑法学为毕生事业
//www.workercn.cn2017-06-14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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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人才培养发生两大积极变化

  可以说,培养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核心职能。在赵秉志看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事关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大局,更应当得到重视。

  赵秉志表示:“关于高等学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过去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如有的强调培养人才的创新性,也有的注重培养人才的理论性、复合性。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将决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措施的选择。我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应当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回眸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发生的积极变化,赵秉志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高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法学专门人才培养体系。1977年高考恢复的当年,全国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3个单位招收法学本科生;而今天全国已有700多所高校设有法律院系,法学人才培养包括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完整的人才培养层次。全国法律院系培养了成千上万名法学人才,成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才基础和中坚力量,一些法学人才成长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以及中央、地方立法、司法机关的负责人。

  其二,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推进。40年来国家逐步走向法治,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这大大促进了法学人才的培养,也给法学人才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现代法治社会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法治中国是我国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法律专业是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而长盛不衰的专业,是充满挑战而又魅力无限的学科,你的人生选择法律专业大有可为,选择法律专业很少有后悔的。”赵秉志感叹道。

  40年变迁 我国刑法体系取得重大进步

  40年来,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法体系也经历了与时俱进的巨大变迁和不断完善。在赵秉志看来,我国刑法体系进步的重大标志有3个:

  一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颁行。这是我国刑法体系基本具备的标志。虽然粗略,但其体系结构基本具备和合理,并成为我国刑法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基础。

  二是1997年修订刑法典的颁行。这是一部具有重大改革和多方面进展、时代特色鲜明的刑法典。其重大改革和进展诸如:取消类推制度并确立罪刑法定等3项基本原则,更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通过对多种制度的修改完善,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将军职犯罪纳入刑法典,为突出反腐败而专章规定贪污受贿罪,通过取消三大口袋罪等促进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大量增设符合时代需要的新型犯罪等。

  三是1997年刑法典颁行20年来陆续通过九个《刑法修正案》。我国立法机关近20年来所采用和坚持的《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既及时修改补充了刑法典内容的欠缺,又维护了刑法典的统一性及其体系结构的完备性。

  而在我国刑法发展的重大标志中,让赵秉志感触最深的有三点:一是1997年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这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也是法治国家建设在刑事法治中的基本保障;二是1997年刑法典暨其后刑法修正案修法模式对刑法典统一性的维护,这是我国刑法科学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三是我国死刑立法改革近年来迈开大步,第八和第九《刑法修正案》进展显著,死刑改革是我国刑事法治中最引人注目、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

  作为新中国的首届刑法学博士以及中国新一代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赵秉志对刑法改革等问题一直有着深深的思考,他语重心长地说:“我认为,我国刑法改革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有两个:一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权衡问题,破解之策是要反对过度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个偏向,确立以适度犯罪化为主并辅之以适度非犯罪化的立法方向;二是死刑制度改革与刑罚制度相应调整的问题,破解之策是逐步推进死刑立法削减和相关刑罚配套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本报记者 陈虹伟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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