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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案:死刑“罚当其罪”
//www.workercn.cn2014-08-13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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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当其罪 匡扶正义

  “罚当其罪”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一审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也是二审评判的重要内容。不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申请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经过审慎考量,依法提出了二审量刑建议——

  上诉人刘汉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藏匿地点,协助抓获刘维,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减轻情节,一审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检察员当庭指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刘汉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的藏匿信息,是对自己窝藏犯罪行为的交代,不能被视为立功,只能视为坦白;其次,刘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归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责任,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毫无悔改之意。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维辩称,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处死缓、刘维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则认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事实负责。刘维在陈富伟、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曾建军等,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在刘汉等上诉案中,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仇德峰、车大勇、肖永红、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

  而针对上诉人缪军提出其有立功情节,上诉人孙华君、缪军的辩护人均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检察员认为,一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一审判决对其二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鉴于上诉人李波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员当庭宣读“刘汉等上诉案件出庭意见书”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民群众的期待,更是法治的要求和司法机关职责所在。司法机关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判,就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纵观全案审理过程,人们感受到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恶——盘踞四川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近20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近百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专家就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分析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初期,主要依靠暴力犯罪获取经济利益;之后,逐渐会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形成比较严密的组织层级,对一个地区的某些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再往后,会运用金钱逐渐向政府权力进行渗透,一步步发展壮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血腥的掠夺、罪恶的积累,只能是一个自掘坟墓的过程。当法治的阳光照射到黑暗的时候,“罪恶的堡垒”必定土崩瓦解。

  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历经一审、二审,尘埃落定。正如检察员严正指出,“对刘汉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好注脚! ”

  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表明了“国法面前无例外、打黑除恶无禁区”,体现了政法机关捍卫公平正义的鲜明立场,更加彰显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打黑除恶、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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