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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兴的9年社保维权之路:3次仲裁6次诉讼均被驳回请求
//www.workercn.cn2014-12-15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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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底,赵秋婷作为弟弟赵长兴的代理人,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领回了(2013)新民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她和弟弟都长长地叹了一口气。至此,从2006年开始维权截止到现在,赵长兴长达9年的社保维权官司算是有了一个初期结果。法院判决,赵长兴与被告西安市大众木器厂(以下简称“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赵长兴补办1993年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发赵长兴1998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生活费共计37400元,此后的生活费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发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赵秋婷告诉记者,她的弟弟赵长兴今年46岁,虽是一个智力有残疾的人,但在别人的指挥和具体安排下,能够干一些正常人的体力活儿或者简易的技术活儿。17年前,弟弟被单位木器厂通知回家待岗至今,什么待遇都没有,为了讨回正当的社保权益,他们一起进出法院已记不清有多少次,在别人看来或许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官司,而他们却在维权之路上煎熬地走了漫漫9年。

   17年前被通知回家待岗至今

   赵长兴1982年12月以待业青年的身份进入木器厂工作。1984年木器厂待业队为了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向木器厂申请,后经过西安市二轻局家具工业公司劳动服务站同意,于1984年7月成立木器厂分厂,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非独立法人),注册资本由西安市大众木器厂投资,办公场地为木器厂提供的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4号。1989年8月,西安市劳动服务公司下发市劳管企字(1989)236号文件,批准同意了西安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关于成立西安市大众木器厂分厂的申请。该厂并于当年当月注册登记成立。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987年4月25日,赵长兴经木器厂分厂及西安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同意,转为木器厂分厂正式职工。

   1989年3月25日,木器厂与其分厂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在总厂现从事劳务支出的分厂职工,分厂概不负责任何费用。劳务支出人员的工资由木器厂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由其代扣代缴。赵长兴属于木器厂分厂向总厂劳务支出的职工。1989年5月起至1995年12月期间,赵长兴实际在木器厂工作并领取工资。1998年,因木器厂经营困难,赵长兴于同年5月被通知回家待岗,至今“一去不复返”,期间既没有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单位应该办理的社会保险手续也一直没有着落。

   3次仲裁6次诉讼均被驳回请求

   2006年5月22日,在赵长兴的请求下,木器厂才给他补发了两个月的工资共计300元。无奈之下,他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欲讨回自己的权益,但在后来的5年维权中,经历了4次申请仲裁,6次诉讼,除了仅有一次获得了仲裁的支持与裁决,却因故被法院终止执行,其余均被驳回了请求。从赵长兴面前摆放的一大沓资料中,记者看到:

   2006年8月,赵长兴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委审查后,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为由,向他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赵长兴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单位木器厂按照每月400至45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于2006年10月作出了(2006)新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赵长兴与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赵长兴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3日,赵长兴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他在木器厂的职工身份;要求木器厂为他补缴自1982年后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要求木器厂每月按照200元的标准补发他1998年后的最低生活费。该委审查后,同样以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为由,向他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7年12月4日,赵长兴以与仲裁申请同样的请求,再次将木器厂诉讼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了(2008)新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同样以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875号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9年,赵长兴又以木器厂分厂作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落实他1993年以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该委审理后,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了市劳仲裁字(2009)第161号裁决书,裁决木器厂分厂为他办理自建立劳动关系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缴手续。该裁决书生效后,他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该分厂自2007年起歇业,一直未年检,其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均由木器厂统一办理,费用也由木器厂承担,其职工的档案全部在木器厂。后法院终结执行。

   2010年,赵长兴再次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木器厂为他补缴1998年5月至2010年1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发他1998年5月至2010年1月的下岗生活费21066元。该委审理后,驳回了他的申请。他不服仲裁,再次诉讼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再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抗诉后官司“起死回生”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也相信依靠法律能够保护弟弟的正当权益”赵秋婷说。在近似绝望中,赵长兴开始不断申诉。2012年2月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抗(2012)4号民事抗诉书,认定(2008)西民二终字第875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后,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市中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西民再终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发回新城法院重新审理。

   该院重新审理后,作出了(2012)新民二重字第00036号判决书。宣判后,木器厂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10号裁定书,以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重字第00036号判决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据此,新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重新审理中,经调查,新城区法院认为,赵长兴与木器厂劳动争议案有几个焦点,一是他是与木器厂还是木器厂分厂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他的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赵长兴提供的集体企业职工登记表、学徒工转正定级表显示:同意赵长兴转正并定级的单位是木器厂分厂,但赵长兴转正后即在木器厂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均由木器厂负担,应认定赵长兴与木器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赵长兴是否与木器厂分厂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因该分厂自招收赵长兴为正式职工后未对其用工,未向其发工资,故木器厂即为赵长兴的用人单位,应对赵长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负责。赵长兴自1998年起在家待岗至今,木器厂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与赵长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赵长兴主张确定与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赵长兴主张木器厂按照每月200元标准补发其自1998年5月至今的生活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在重新审理中同时查明,木器厂自1993年1月起开始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认为木器厂应为赵长兴办理1993年1月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关于赵长兴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节,法院认为,因木器厂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与赵长兴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赵长兴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后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木器厂称本案存在“一事再理”的抗辩,法院认为,因与本案相关的(2006)新民初字第2110号判决书及(2010)新民二初字第270号判决书已被依法撤销,现在木器厂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依据。

   关于赵长兴要求木器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综上事实与理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所叙述的判决。

   至此,这一场维权官司本来该要收尾了,但却再次起了“波澜”。记者写就此稿时,赵长兴的姐姐赵秋婷来电告诉记者:“没有想到的是,刚刚得到法院通知,木器厂不服这个判决,上诉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秋婷说话的语气里没有半点哀怨,而且充满自信:“不管这次维权有多么艰难,不管会用多长时间,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迟早会给我弟弟一个满意的结果”。(记者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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