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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姮:让百姓“看见”公平正义
//www.workercn.cn2014-06-16来源: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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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行政审判近20年,王艳姮有过情绪低落,也曾被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扯掉法袍,但她认为这是必经的阶段:“一名优秀的法官,要在漫长艰辛的审判路上忍受寂寞,更需要内省自身,外经考验,不断沉淀。”

  她为自己定下了“三心”原则:面对压力要有坚韧的心,能克服而不是回避;面对当事人要有公正的心;面对业务要有钻研的心。因为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期望通过我的审判,让政府和百姓之间多一些沟通和了解,少一些误解和矛盾”。

  更新知识才能应对新案件

  行政审判中,常会遇到一些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案件。这时就需要法官去梳理有关法条、领会法律精神;有时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产生的时间比法官年龄都大,就需要我们去请教相关部门、深挖制定背景。法官要不断更新自身知识,才能确保审判合法且合理,并能对新事物的发展做出法律引导。

  ——王艳姮

  王艳姮曾主审一起脐带血采集的行政案件。原告是一家干细胞工程公司,该公司制作散发宣传资料:通过医院采集新生宝宝脐带血并提供永久保存的业务。市卫生局认为原告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属违法,遂作出取缔、没收该公司4只液氮生物容器的卫生行政强制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例脐带血管理的卫生行政案件。脐带血,在当时是个新名词。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脐带血是否属于血液,采集脐带血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为了准确把握“脐带血”这一概念,王艳姮翻阅医学书籍、搜寻相关网站,进行梳理。根据《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医学角度,她认为法律上虽未对血液中全血的组成、成分血的种类予以详细列明,但脐带血采自胎盘,与新生儿的血液成分一致,符合医学上对全血的定义,也就属于血液的范畴,原告在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集了脐带血,属于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

  她同时指出,整个案件中还有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个关键概念的区分。市卫生局作出的取缔决定,是其针对原告实施未获许可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禁止性措施,取缔行为合法。但被告同时作出对原告4只液氮生物容器予以“没收”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罚种之一,被告未根据该法的规定履行事先告知等程序,是程序违法,因此被告的没收决定无效。

  最终,该案以被告取缔行政行为被确认合法、没收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而结案。该判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通报,要求大家学习。

  除了热情还要有司法智慧

  法官要有司法热忱,处理案件过程中心里始终装着群众,对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多一份关注,实质性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是,除了一腔热情,还要有司法智慧,善于找到症结,平衡好政府公权与百姓私权,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艳姮

  外来务工人员邵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负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宝山区人保局认定邵某工伤,邵某遂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但社保中心告知邵某,因其无法提供第三方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比例的有效证明,故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邵某向公安部门提出确认事故责任比例被拒,因此将市社保中心告上法庭。

  审理中,王艳姮发现,因事故第三方逃逸,邵某无法从第三方处获得赔偿,符合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情形。被告不同意先行支付,令邵某原本贫困的家境雪上加霜。

  王艳姮走访了交通事故处理科和浦东公安分局法制办,一方面了解事故详情,另一方面对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法律适用进行查证。公安部门认为,根据《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及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可以参照80%的比例确定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她立即将这个意见反馈给市社保中心,但社保中心认为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无法为原告办理。与院领导协商后,王艳姮以法院公函的形式向市社保中心发出《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建议其参照规定,按照80%的比例将第三方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给原告,等日后确定第三方后再向其追偿。被告收到建议函后同意先行支付。邵某心事由此落定。

  程序公正比判决公正直观

  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司法的公信力经常受到质疑。这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意识形态多元化;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言行上有瑕疵,使得群众不相信法院。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能让老百姓更直观地“看见”公平正义;如果办案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便是公正判决,当事人也会产生疑惑。 ——王艳姮

  老人舒某因不服黄浦区人保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当天,舒某由于年老体衰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庭,王艳姮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说明,并耐心等待。同时,她请工作人员在法庭大厅等候,及时引导舒某到庭。

  经过审查,王艳姮发现,老人此前因为工资一事多次信访。前两次,鉴于老人体弱不便,区人保局都主动作出“答辩意见”并邮寄给老人;之后,老人以同样理由再度信访,区人保局认为不必要再作出同样解释,未予答复。这让老人大为光火,“前两次有而这次没有,就是不应该”,遂提起诉讼。

  审理中,王艳姮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没有问题,关键在于老人对被告的说法不信服。于是,她向老人做出法律解释: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要求被信访单位必须提交“答辩意见”,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更应该走信访查询的途径;同时,她让被告当庭向老人解释为何对于同样的理由不再作出回应。

  她最后向老人解释,信息不存在就不予公开,至于涉及到行政机关其他行为的瑕疵,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经过耐心解释,老人表示信服,当庭撤诉。 (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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