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探寻大众传播“第三种规范”-职工风采-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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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探寻大众传播“第三种规范”

本报记者 刘百军 本报实习生 田美芬
2017-10-23 09:33:53

  守法与崇德并重是传媒人行规

  记者:您曾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工作多年,能向我们介绍一下您当时负责的具体工作吗?

  徐迅:我1983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经推荐分配进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同年参与创办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园地》节目。法制题材类的节目是比较有受众缘的,它有题材上的优势,但办一档有品位、有格调、雅俗共赏的法制节目,还是很难的。不管做不做得到,我们都在不断追求。我那会儿想过,要办全世界绝对收听人群最多的节目。狂吧?其实,中国人口最多,中央台又是听众最多的中国广播电台,能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听率第一的节目,很可能就成为全世界第一。我们当时取得的最好成绩是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收听率排名中位居第三。

  2000年至2002年我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编岗位到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挂职工作。交流回来后,台里任命我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我觉得好的法律顾问是媒体负责人的高级专业助手,是为媒体负责人决策服务的。在担任法律顾问的这十年里,我尽己所能,最大限度维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我还选择并培养了一批做法律顾问的年轻人,他们都是从各高校法律系刚毕业进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做法务的。我结合他们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培养,让他们去台内的新闻中心、驻地方记者站、台里办的公司去锻炼,回来之后要做报告,谈自己对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认识。我鼓励他们写论文,帮助他们定选题并推荐发表,也会吸收他们参加一些我的科研项目。这些年轻人成长得很好。

  记者:您曾经提出过探索对媒体法和媒体伦理相结合的媒体内容规范模式,被称为“第三种规范”,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徐迅:虽然法律的公开性、稳定性以及约束力都是最强的,但它不是给一个行业或一部分人制定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那它对媒体业的具体操作性就会不尽人意。职业道德虽然具有不同程度的操作性,却因为它主要靠从业者的内心选择,基本不具有强制力,从而降低了约束力。政策、纪律和经验虽然在当下仍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却因其公开性差而不符合法治原则,同时它的不稳定也致其规范价值大大缩水。因此,法律和道德作为媒体行业的两种规范各有长短,建立兼具法律与职业道德的某些特征又与二者存在诸多不同的“第三种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三种规范”可以理解为“行规”,行规的出现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行业自治的结果,它是成熟的公民社会的理性的、必然的选择。行规的作用越充分,从业者权利义务的边界就会越富有弹性——行行自我管理,人人自我约束,他律的适用就有条件降至最低。

  记者:您在媒体隐性采访研究方面颇有建树,您是如何看待记者隐性采访的合理性的?

  徐迅:隐性采访,古今中外都争议了很多年。但隐性采访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在伦理上是什么意思,新闻专业领域应当以什么原则对待它,可能一百个中国记者有一百种说法,缺乏行业的基本共识。这个问题就需要行规来做出规范。

  就拿暗访与偷拍来说,因其存在诸多法律陷阱与道德悖论,缺少合法的“身份证”,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为了避免滥用,它的采用需要程序。按照法学原理,“程序”总是与正当、正义相联。暗访与偷拍,用与不用?什么情况下可用?什么情况下不用?谁可以决定用与不用?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一旦采用必须经过什么手续?这些都是采用暗访与偷拍手段的程序。不合乎程序的,就是对隐性采访方式不合理的选择。但这种程序也需要行规做出安排。

  记者:您创立的媒体报道庭审需要遵循的十条规范,被称为“徐十条”。能介绍一下吗?

  徐迅:我曾在法制新闻采编一线工作18年,深刻体会到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媒体热衷报道法制题材,理由是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而法庭必须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因此二者冲突不断。这让我思考,寻找化解冲突的途径。

  我在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交流时,已经开始考虑我们媒体对内容的管理手段不经济、没效率,重复劳动和跑冒滴漏很多。这时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一场研讨会,讨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在那个会议上我提交了论文《媒体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十条自律性质的行为规范供业内人士参考。后来有知名教授在讲课时将这十条规范称作“徐十条”,逐渐就叫开了。现在看来,十条内容虽然不错,但也不完整,因为法律发展了,应当有所补充。

  记者:互联网时代,您觉得新闻从业者应当如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

  徐迅:在我的认知当中,法律是底线,职业道德是上线。职业道德是什么?是内心向善,自己给自己定的标准。为什么说职业道德是上线?是因为它可以好上加好,但底线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是禁区。我们新闻从业者应该首先守住底线,然后再谈职业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语言体系是政治化的,同时也缺乏以伦理学为基础而产生的引导力,很多编辑记者甚至不知道这个文件,因为它缺乏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十几年来,中国新闻界遇到很多崭新的职业道德问题。《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虽然经过三次修订,但面对媒介环境不断发展的需要,仍然有大量新问题没有伦理指引。我主持编写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是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操作层面的补充和完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在为本书作序时写道,“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新闻传播史上最成体系、最为详尽的媒体工作者守则”。我们在这个守则中确定标准是比较低的,大部分有法律依据,所以主要是底线标准。那么上限的标准是什么?上限无限,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上限标准还是要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类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粗线条的规定。

  记者:您的研究立足新闻传播实践,从法学延展到新闻传播学,您觉得我国有颁布一部新闻法的需要吗?

  徐迅:有一部新闻法当然好,但没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并不意味着不可能实现新闻法治。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很多发达国家没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但是不妨碍这些国家是法治国家,是在依法管理新闻。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固然好,但这并不是实现新闻法治的必要条件。现在我国规范新闻传播的法律越来越多,分散在许多不同的法律当中,主要涉及宪法、各类基本法、诽谤法、隐私法、知识产权法、保密法、信息法、广告法等以及关于特定媒体的专门法,虽然尚有缺陷,但已基本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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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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