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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来工失业后回乡 可一次性领保险金
//www.workercn.cn2014-08-14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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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熠)13日,南方日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领取有条件限制

  记者查阅《通知》发现,新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进一步提高,调整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收益率分布更符合失业保险偏向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回乡,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立法调研时,基于目前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未能畅顺的现实,采纳保留一次性待遇的意见,设定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以便于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根据《条例》,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广东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若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申领之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不能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已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也不能转为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保险基金可承受

  经测算,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收益率(领取待遇与缴费总额相比)普遍高于100%,主要集中在150%附近的区间,即大部分人领取待遇总额为缴费总额的1.5倍左右。那么,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承受这部分支出?

  “经测算,按最高收益率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领率为20%;按平均收益率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全省可承受的申领率为40%。无论按全省还是分市计算,实际申领率并不超过基金的可承受能力,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虽然基金支出有所增加,但均在承受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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