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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有文的39天看守所“死亡之旅”
//www.workercn.cn2014-03-19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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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万元赔偿款来自何处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虽然至今相关调查组还未得出调查结果,但正如《桂林日报》和《桂林晚报》消息所披露的,已经“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初步处理决定”。

  据悉,阳朔县检察院监所科张姓科长已被停职,阳朔县看守所干警高某等三人正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尚未确定。

  关于阳朔县公安局90万的巨款出自何处,警方始终未予回应。近日当地坊间有传言称,相关人员有种说法,即这90万元非公安公款支付,而属责任人、加害人共担。

  北青报记者经向死者哥哥莫有发了解得知,这笔钱是在莫有文死亡后,21日下午由阳朔县公安局副政委黄庆利,携90万元现金支票,带他至阳朔西街工商银行,以母亲郑福英之名开户存入的,当时他特别留意,支票上的公章是“阳朔县看守所”。

  而北青报记者经向兴坪镇何家村何建云父母、哥嫂核实,从未有公安人员,前来商谈让何建云出“赔偿款”一事。

  至于其为“人道”补偿款的说法,更有法律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莫有文如确属自发疾病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阳朔县看守所,最多象征性地补偿两三万元。

  只有在他被视为“非正常死亡”,公权部门存在疏忽之虞,放任其死亡结果发生的前提下,其家属才有可能获赔近百万元。

  《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称:“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根据2013年最高院发布的赔偿标准,上一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953元,乘上20年,等于951860元。另外,莫有文的母亲健在,还需支付她每月最低生活标准直至去世。桂林地区该标准为每年2340元,以5年计算(人均寿命),这笔钱约有1.2万元。两项相加,应付国家赔偿款近百万。(记者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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