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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关怀:中国劳动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开拓者之一(图)
//www.workercn.cn2014-04-02来源: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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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缔结的协议,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在上世纪 50 年代前半期曾经推行过集体合同制度,但在 1957 年以后,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集体合同逐渐被忽视,以至于销声匿迹了。粉碎“四人帮”以后,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工会又重新提出了恢复集体合同制度的问题。关怀教授积极提倡在我国恢复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的起草工作中,他坚持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法律规范。在劳动法起草小组征求对《劳动法》草案意见的会议上,他曾发言阐述对集体合同的系统观点,要求《劳动法》一定要对集体合同作出法律规定,以保障在我国恢复和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为此他还发表了题为《劳动法应把集体合同列为专章》的论文,并在 1987 年由他主编的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劳动法学》第二版中,专门增加了由他亲自撰写的“集体合同”一章,从理论与实践上对集体合同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集体合同的作用在于:( 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生活福利条件;( 2 )协调劳动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 3 )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会的威信;( 5 )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为企业提供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他的论述深得各界好评,在立法方面产生了一定影响。

  《劳动法》颁布以后,他继续对集体合同制度展开研究,发表了《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论集体合同制度》等论文,这些文章对集体合同的历史发展、集体合同与共保合同的异同、集体合同的制定与贯彻实施等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前些年在有些省、市开展了共保合同制度实践,关怀教授对此指出,共保合同并不是集体合同,它是近似和类似集体合同的一种制度,与集体合同有区别:集体合同当事人仅限于用人单位和工会,共保合同则还包括党组织;这两种合同的主旨不同,集体合同的核心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保合同的主旨则在于保证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确认职工的权益;另外,合同的内容亦不相同,共保合同要规定党、政、工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则只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职工并不因企业的经营好坏而影响其合法权益,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共保合同则易于将企业的经营不良后果转嫁到职工身上。他主张共保合同应向集体合同转轨。这一论述在从共保合同向集体合同转轨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

  我国在建国初期曾经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协调劳动关系。 1956 年我国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劳动争议一度减少,使一些人认为今后不再需要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逐步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开始以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关怀教授认为仅仅运用来信、来访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绝对不是良策,因为来信、来访机构无权对劳动案件作出裁处,只能作为反映情况的渠道,如果只按照来信、来访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必然会出现劳民伤财和职工告状无门的现象。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大力恢复民主与法制的形势下,劳动争议日渐增多,社会上要求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关怀教授完全赞同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 1983 年他主编的《劳动法学》中,明确地提出必须尽快在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应再依靠信访制度解决劳动争议。他在参加 1987 年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 1983 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法》的制定工作时,都明确提出了必须恢复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观点,并被立法部门所采纳。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他主张通过以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审判三道程序解决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在我国应实行“一调、一裁、二审制”来处理劳动争议。这些意见均被接纳。在其著作和论文中强调工会应充分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应更加重视劳动争议的审理工作,他建议人民法院应设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以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审理。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他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三方共裁的原则,使三方能从不同的角度代表各方的利益申述观点,以便劳动争议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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