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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关怀教授纵谈《劳动法》: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工作
//www.workercn.cn2014-04-0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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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立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原则

  记者:请关教授谈一谈,我国的《劳动法》及有关劳动的法律规章制度具有哪些特点,这些法律法规又是怎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关怀: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原则,突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可以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劳动立法中,应该认真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宪法》对劳动问题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等一系列问题,这在《劳动法》中都充分地给以体现。正因为如此,《劳动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这一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还强调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劳动法》中应制定全国统一的劳动标准和规范。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是我们在制定《劳动法》时的一项原则。比如,许多国家推行了集体合同制度,我们认为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就引进和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有自己的特点。其一,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比如,我们认为劳动是光荣的事业,为此在《劳动法》中规定提倡义务劳动和开展劳动竞赛,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我们在《劳动法》中强调反对各种劳动歧视,强调同工同酬。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是不可能的。其二,我们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劳动法》中的每一章都可以体现出这一精神。比如,《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能随意降低职工工资,要求企业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明确规定工会在企业中的合法地位,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从不同方面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颁布前,我们先后出台了几部法律和行政规章。比如1992年的《矿山安全法》,1993年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劳动法颁布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原劳动部仅在1994年就颁布了17个配套通知、办法、条例、规章,这些法规为劳动法的顺利实施起了重大作用。

  《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已经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比如,《劳动法》刚颁布后,两名浙江女工就依据《劳动法》维护了自身权益,这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两名女工曾在宁波某企业打工,企业要她们交纳高额的入厂押金,她们为企业工作了四个月后,不但没有拿到工资,反而欠下了企业的钱,她们要求辞工,但企业依据与女工签订的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拒退两名女工交付的上岗押金,还要每人交纳五千元罚款。两名女工愤而走上法庭,要求企业依法返还押金,取消罚款,补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几次周折,这两名女工的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

  《劳动法》强调安全生产,对禁止强迫劳动者违章作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维护劳动者从事安全生产的权利;《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对工资制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劳动法》从不同的方面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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