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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限制女员工生育权违法!

2020-06-19 13:54:05 来源:西宁晚报

  近日,在海湖新区五矿一家名为“文泽外事贸易”公司工作的张女士向《社区法官》反映,因自己要求提前生育,单位认为其违反了公司规定,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她感到十分不解。遂求助西宁晚报希望寻找到一条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径。

  事件回放

  张女士说,2018年7月,她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岗位为销售专员。在签订合同之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她,因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工作压力大,员工需要经常出差,因此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因张女士刚从学校毕业,还没有结婚,当时觉得生育一事还早,考虑到这项工作的高工资和高福利,张女士痛快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入职培训时,单位培训老师讲解到相关企业规章制度时,张女士还肯定地说,自己30岁前根本就不会结婚,更别提生孩子了。

  双方说法

  然而,2019年3月,张女士闪婚。婚后,因公公身患绝症,张女士找到公司希望能够提前生育,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为此,张女士提出了辞职。而公司方面认为,张女士的工作期限为5年,如果张女士坚决辞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齐违约金。张女士觉得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索要经济补偿金2万元。

  律师说法

  就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祁主任认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中“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的规定,违法限制了女员工的生育权,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张女士因此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因第26条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张女士还可以向所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记者 史益竹)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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