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_页头
 
当前位置:中工网人物频道职工风采-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蕊:“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www.workercn.cn2015-01-13来源: 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更多

  

  “凡我在处,即为德国。”这是德国作家托马斯·曼身处异国他乡对祖国的深深眷恋。

  “凡我在处,便是法大。”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送给法大毕业生的人生寄语。

  每个人都有一隅“我在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蕊在演讲台上,对她所在处进行这样的诠释:“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近法官李蕊,去感受一个小人物的法律信仰及其所在处法治的力量。

  法律面前不存在高低贵贱

  1998年,李蕊通过招录考进辽宁高院,在行政庭一干就是17个年头。作为行政审判法官,在她眼里没有官民之分,只有平等的原告与被告;更没有贵贱之别,只有敬畏的法律与事实。

  2011年,李蕊审理了福州某制药公司诉辽宁某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2009年,该制药公司得到辽宁某知识产权局停止生产和销售含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产品的处理决定。这时,该制药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对同一专利纠纷进行诉讼已经到了第5个年头。该公司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辽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该制药公司又败诉,不得不二次上诉到辽宁高院。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专业性强,经济法学科班出身的李蕊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专门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同事一起研究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庭审时,制药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局没有权力对已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决定”的上诉理由,引起了李蕊的注意。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两种救济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否受到一定的限制?”李蕊内心不断追问。

  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李蕊又找到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内部规定。终于,她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管理部门才能受理。李蕊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造成民事判决与行政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后果,也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无救济即无权利,但是一方当事人对权利救济途径的滥用就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李蕊说。虽然知识产权局在之前的诉讼中都保持胜诉纪录,李蕊还是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李蕊的观点。

  律师苗嵬因为代理一名退休老师诉某市教育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案件而与李蕊有过数面之缘。“这个法官很正派,审理案子没因对方是行政机关就有偏颇。”他这样评价李蕊。

  在同事眼里,李蕊天生就是块做法官的“料儿”,辽宁省政府仅有的两件败诉案件都出自她手。有人来走关系,对方前脚刚走,她就找出相关案件标上记号,原本排期靠后的案子,她两个星期内就下判决。在她看来,抓紧结案能使复杂问题简单化。

  “李蕊清高,清高得只敬畏法律。”行政庭庭长许福庆说。

1 2 3 4 5 共5页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详细内容_右侧栏目
详细内容_页尾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