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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
//www.workercn.cn2017-07-12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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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在家中

  【述往】

  在佟柔老师诞辰85周年之际,不少校友积极捐赠,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他树立了一尊半身雕像,置于法学院六层的国际学术报告厅旁边。雕像底座上刻了十分简要的介绍: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奠基人。

  佟柔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日本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但对我而言,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身份,那就是我的老师。回想起当年跟随佟老师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美好时光,历历在目。佟柔老师在治学、为人等方面为我树立了楷模和榜样,影响了我的一生。

  他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

  新中国民法学的诞生离不开佟柔。改革开放之初,佟柔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对中国实际的适用性,厘清了民法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为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体系、起草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时,计划经济还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的概念尚未被广泛接受,当时大家还在讨论姓社姓资的问题。佟柔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应当在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民法体系。在当时思想还远未解放的社会背景下,他能够提出这样的理论,实在难能可贵。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1981年,我如愿以偿地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在佟柔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和研究民法。记得第一次跟老师见面是在他校内林园四楼的家里。简单寒暄之后,他就跟我谈起了他最近关于“民法是商品经济法”的研究成果。

  佟老师说,他最近一段时间对古今中外有关历史、经济等现象进行了考察,并且重新研究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他经典著作。他观察认为,商品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不可逾越的阶段,也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他也注意到,当时有人将民法仅视为公民法或者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不能作用于经济领域。他认为,这完全是对民法的曲解。他说,学习民法首先应当明白,民法就是基本的经济法,更准确地讲,民法就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

  在此基础上,佟老师进而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他提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应当在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我们的民法体系。他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

  通过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佟老师对构建我国自己的民法体系提出了系统性的论述。他认为,当代民法的三大支柱——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正式商品交换缺一不可,是建立和维护商品经济一般秩序所必须的法律制度。只要是存在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社会,就必须制定与该社会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所以,也必须以此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否则就无法为我国商品经济服务。

  1981年,佟柔主持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一书,这是当时最早的、理论性较强的、系统的民法教材。同一时期,他还应邀主编《民法概论》《民法原理》,特别是《民法原理》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后,获得了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奖和司法部高校教材奖。在这些著作中,他高屋建瓴地论述了整个民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并就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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